唐代的地方行政系統,採用州、縣二級制。
儘管到唐代中期在“州”上面增加了“道”,但是“道”在整個唐代,也不是法定的一級行政機構,也沒有成爲法定機構。
即使在藩鎮割據時代,“道”也沒有像現在的“省”一樣成爲一級地方行政機構,儘管其具備了部分職能!
因爲節度使一般仍然是兼任某個大州的刺史!
一、州(府、都督府、都護府):
州的長官爲刺史,刺史是長官,其下屬僚佐主要有上佐、判司和錄事參軍。
上佐指別駕、長史、司馬,上佐是通判官,其是法定的副職!別駕不常設;長史比司馬高一階!二職沒有具體職事,只是輔佐刺史處理州事,所以往往成爲安排閒冗官員的職位。
幾位上佐要一起在州級所有文書上連署,稱爲通判官。
判司指司功、司倉、司戶、司兵、司法、司士六參軍,與朝廷尚書省六部相對應,具體分管州的官吏考課、禮儀、賦稅、倉庫、戶口、驛傳、刑獄和工程水利籌各個方面的事務。
因爲實行兩級管理,判司就相當於縣令的級別。各判司當然就是判官。
錄事參軍有二職能:一是負責監察本州官吏,相當於朝廷御史的職責。二是負責勾檢州級所有文書、管理紙筆!
錄事參軍勾檢官,所有文書必須他簽字勾檢。錄事參軍是一個州除了刺史外,最有權的人物。因爲唐代長史、司馬一般是閒職。
此外,唐代的州級官員還有經學博士、醫學博士、市令等,分別負責學校、醫藥與市場交易。
二,縣:
(1)縣有京縣、畿縣、上中下縣。
京縣在唐初期指的是長安、洛陽、太原三地所在地的六個縣(有時可能有八九個,因爲縣的個數時有分合)。京縣令爲正五品上階,爲高官!
畿縣是雍州(京兆府)、洛州(河南府)、幷州(太原府)三地除了京縣外的所有縣。畿縣的官員遠高於其他縣。
其餘就是上、中、中下、下縣。畿縣也屬於上縣,但是高於上縣!
(2)唐代縣的長官爲縣令,下設縣丞、主薄和縣尉,作爲主要僚佐。
縣丞是縣令的副手,相當於州上佐;主薄負責勾檢稽失,監察官吏,相當於州錄事參軍;縣尉負責管轄諸曹吏員、追捕盜賊,相當於州判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