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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你當律師,把法官送進去了? - 281.第279章 激烈辯訴,審判長的傾向!字體大小: A+
     
      第279章 激烈辯訴,審判長的傾向!

      這個案子的整體情況,蘇白已經大致的了解過了。

      關鍵的問題還在於駁回公訴方提起的訴訟,或者讓檢方直接撤銷,對於本案的控告。

      以及,索賠應得的賠償款。

      這一次集體訴訟案件的地點,在蘇都下面的一個縣區。

      了解完相關的情況,等到來辦理案件的人離開後。

      蘇白將相關的資料簡單的進行了整理,輕呼口氣。

      這個案子的確有一定的難度。

      其他的先不說,尋釁滋事罪,這一點的判定主要看法院方面進行判定。

      但是根據剛才的詢問,老李,老張和老薛等人,完全是在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。

      沒有什麼其他的情況。

      這種還能被尋釁滋事?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不過,具體相關的情況還是要進一步深入的進行調查。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安縣。

      經過了相關的調查,蘇白已經確定了,老李,老張和老薛等人的行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違規行為。

      並且。

      將整個事情的經過進一步進行了了解,當時做這些的公司名叫,順安地產有限公司,主要接觸的就是地產行業。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理清楚事實,蘇白向執法部門和檢察部門,提交了相關的撤訴請求。

      但是檢察部門以犯罪事實充足為理由拒絕了蘇白的請求。

      蘇白:???

      犯罪事實充足?

      不是,相關的情況已經表明了,老李,老張和老薛等人只是在進行簡單的維權行為。

      並沒有什麼其他出格的行為。

      這樣都能被駁回?並且回復了,只是一句犯罪事實,證據充足。

      好好好!

      他倒想要知道是怎麼一個犯罪事實充足。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開庭前夕,蘇白向法院方面申請了公開庭審。

      法院方面以涉及到,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形象為由,拒絕了蘇白申請的公開庭審。

      不過…

      不能公開庭審,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影響。

      無非是,庭審上審判長和兩名合議庭成員能夠具有傾向性,

      但是!

      傾向性歸傾向性,這個案子顯然檢方提起訴訟就有一定的問題。

      像老李,老張和老薛這個案子,如果一定要以尋釁滋事來進行判定的話,一般依照治安管理處罰進行判定。

      當然,利用治安管理處罰同樣不合理,但是不至於會被提起公訴。

      一般情況下的尋釁滋事是怎麼判定的?

      團伙聚集對於他人進行毆打,辱罵以及挑釁等行為。

      以上在這場案件中都沒有出現。

      只利用了正當的維權手段。

      所以…蘇白認為檢方不撤訴,並且硬是要提交到法院,這一點有些太離譜了。

      可不管怎麼說,現在已經提起公訴了。

      那麼還是要在庭審場上需要申請法院進行相關性的駁回。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與此同時。

      在開庭前夕,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老總王安。

      在聽到助理匯報,那群要求賠償的村民,竟然找了個律師。

      笑了笑,不太在意的對著助理開口。

      「這件事情你沒有安排嗎?」

      助理回覆:「王總,已經安排了。」

      「只不過…」

      「對面是個很有名的律師,如果真的打起官司,對於咱們這邊的輿論非常的不利。」

      「說不定會有什麼不好的影響,然後法院那邊我聯繫過…」

      「問了一下情況,那邊說的是也不好做。」

      「有什麼不好做的?該咋判就咋判。」

      王安揮了揮手,顯得不太在意。

      「這事,明顯是對方要的太多了,又在咱們公司門口找鬧,他這不就是屬於尋釁滋事嗎?」

      「這件事情我會去問清楚情況的,不過我還是要提醒一句,注意影響,不要鬧太大了,要不然不好交代。」

      「嗯,明白。」

      助理點頭,離開了辦公室。

      …

      很快,到了開庭日期。

      蘇白帶著李雪珍來到了安縣法院。

      等候室內。

      在等待了將近七八分鐘的時間,相關的工作人員帶著他們來到了庭審現場。

      各方入座後,書記員開始宣讀相關的法庭紀律和其他要求。

      在宣讀完畢後,伴隨著一聲請審判長,審判員入場。

      合議庭成員,走上了審判台席位。

      審判長席位,胡軍作為本次庭審的審判長,開始核實人員身份和走其他流程事項。

      在一切準備就緒後。

      胡軍下意識的看向了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。

      注意到被告訴訟代理人席位上的蘇白,胡軍只覺得一陣頭疼。

      這次的案件,檢方應該受到了什麼壓力,硬要提起公訴。

      法院方面也只能接受本次庭審的審理。

      他原本是不願意,因為本次案件涉及到太多東西的。

      可是沒有辦法…

      這一次庭審只能由他進行審理。

      深吸了口氣,胡軍開始讓檢方陳述起狀書。

      「庭審流程就緒,人員信息核實完畢,請檢方開始對本次庭審的相關內容進行陳述。」

      馬虎作為公訴人,在聽到審判長的開口後開口陳述。

      「審判長,對於被告方,檢方的相關陳述如下:」

      「檢方對被告方李某,張某以及薛某,認定犯罪情形為尋釁滋事。」

      「認定原因:」

      「李某,張某和薛某,以他們三人為首,形成了一個團體,並且和其他人員向順安地產有限公司,進行不正當活動。」

      「達成了依照尋釁滋事罪中的,客體和客觀條件。」

      「在尋釁滋事中,本體的客體條件是擾亂了公共秩序。」

      「客觀條件是,表現為無事生非等,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。」

      「李某,張某和薛某,三人組織了將近50名人員,在順安地產有限公司前進行活動,嚴重影響了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正常的公共秩序。」

      「達到了提起公訴的標準。」

      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,檢方予以對李某,張某和薛某等組織人員,提起公訴。」

      「推薦刑期:薛某作為主要核心成員,提議者,檢方推薦刑期兩年06個月。」

      「李某和張某作為主要人員,推薦刑期一年06個月。」

      「審判長,檢方陳述完畢。」

      馬虎在陳述完畢後,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,這個案子怎麼說呢。

      基本上不存在什麼其他大的問題了,既然已經提起公訴,那麼肯定是要判的,具體的判決在審判長那裡。

      他只需要提供一個說的過去的判決條件就行了。

      只要有證據,這個案子的判決就沒有什麼問題。

      對於相關法律的理解,每個審判長有不同的看法。

      尤其是像尋釁滋事,這種罪名。

      這場庭審還是要看審判長對於法律的理解,傾向性在他們這邊。那麼這場庭審只要是提起了公訴,就算是已經結束了。

      畢竟…

      這種案子不像其他案子,缺乏關鍵性的證據和法律說明依據。

      對於尋釁滋事的理解,全看法官的考量,要不怎麼說尋釁滋事是萬能罪呢?

      審判長席位上,胡軍將注意力轉向被告方委託律師。

      「被告方對於檢方的控告有沒有什麼要說的?」

      「有的審判長。」

      「那說說吧。」

      聽到審判長的話,蘇白當即開口:「我方並不認同檢方的陳述,具體有以下幾點:」

      「檢方在陳述我方當事人,犯了尋釁滋事。」

      「作為法律界的人員,應該都知道尋釁滋事是有一定的要求條件的。」

      「那就是需要對於公共秩序造成一定的破壞。」

      「雖然尋釁滋事所包含的範圍很廣,可以按照每個人的思路去理解,造成破壞的範圍嚴重性,」

      「但是我方完全沒有破壞公共秩序啊!」

      「檢方陳述的李某,張某和薛某三人作為我方當事人觸犯了尋釁滋事,是通過尋釁滋事的第四點:在公共場所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。」

      「我想請問一下,檢方是不是通過這一點來認定我方尋釁滋事的?」

      馬虎:「是的。」

      「那麼我想請問一下,檢方對於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這一點是怎麼認定的呢?」

      「起鬨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,這兩點是具有因果關係的吧?」

      「在本次案件的過程當中,李某,張某和薛某等人,並沒有起鬨,他們只是進行正常的維權行為,也沒有造成什麼所謂的公共秩序混亂。」

      「所以在沒有起鬨的情況下,沒有影響到公共秩序的混亂。」

      「我並不是太能夠理解檢方認定的起鬨造成公共秩序混亂是什麼意思,檢方能夠對此進行詳細的陳述嗎?」

      面對蘇白的詢問,馬虎開口:

      「根據對於尋釁滋事的指導和相關定義,起鬨是指多人在同一場景下進行的同一行為,造成了相關的公共秩序混亂。」

      「四人以上就可以泛指多人,在本案當中,涉及到的人數高達數十人,已經達到了對於團隊的定義。」

      「影響公共秩序,造成了公共秩序混亂,這一點很好解釋,對於李某,張某和薛某等人組織的行為,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,順安地產有限公司的公司運營。」

      「並且對於順安地產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聲譽和其他情況的影響,面對執法人員的勸解,李某,張某和薛某不聽勸阻,仍然繼續一意孤行。」

      「而且是多次。」

      「基於以上行為,對於李某,張某和薛某判定其尋釁滋事有什麼問題嗎?」

      「有問題!」

      蘇白反駁:「我不認同檢方的觀點。」

      「剛才我方陳述的並不是多次不聽勸解,我方詢問的問題是我方在哪一點影響公共秩序了?」

      「公共秩序是什麼?」

      「公共秩序指的是生活中常見的一些事項,影響公共秩序,是影響了這些事項。」

      「我方當事人和其他人,都只是站在順安公司外進行維權行為,第一,沒有進行辱罵,第二,沒有進行毆打,第三,沒有進行主動性的打擾他人。」

      「所以,檢方陳述的我方當事人引導著其他人一起影響公共秩序,指的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員工工作?」

      「但是這並不是我方主動願意去影響的,我方沒有對他人進行阻攔工作的行為。」

      「再有。」

      「檢方還陳述了,執法方對於我方當事人等人進行了多次的勸解。」

      「是的。」

      「這一點我方不得否認,的確是對我方進行勸解了,但是我方進行的是維權,他們是不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亂紀的事情?」

      「並且和執法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溝通。」

      「所以既沒有做出違法亂紀的事情,又沒有做出對抗執法的事情。」

      「我方在哪一點影響了相關性的公共秩序?」

      「基於以上,我方並不同意檢方的相應觀點。」

      「還請審判長能夠從我方是利用合理的方式,進行維權,這一點進行考慮。」

      「判定我方沒有尋釁滋事。」

      蘇白微微抬頭看向審判長席位。

      這場答辯的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有沒有影響公共秩序。

      從對於刑事罪中的尋釁滋事的一般判定來說。

      定這個罪,依照第四點,需要產生不良的後果影響。

      可是…

      老李,老張和老薛,在維權過程中沒有產生什麼不良的影響。

      要說影響,無非是影響到了順安公司的臉面。

      可是順安公司等於公共秩序嗎?

      並不等同於!

      可話又說回來,這個案子能判定尋釁滋事嗎?

      可以。

      審判長如果硬判的話,還是能夠判定下來的。

      不過…

      這又涉及到了其他的問題,例如說有沒有枉法裁判的情況。

      所以說,關於本次庭審的判定,主要在審判長在主觀上傾向於哪一方。

      此時,審判長的目光也落在了蘇白的身上。

      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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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  (本章完)

      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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